第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渠道和实现路径

阳 芳,李 璇

(广西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长期的高速发展,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逐年提升。同时,公众对分配公平公正的要求与日俱增,不论是强调均等获得财富机会的起点公正,还是侧重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过程公正,抑或是调节收入分配的结果公正,他们对公平公正的呼吁从未停止。在现有分配格局下,初次分配、再分配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民众对分配公平公正的普遍期许。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健发展,第三次分配也被提上了日程。那么,什么是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内生动力与价值追求是什么?这会给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化解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共同富裕带来何种影响?这一系列问题均需要展开学理上的探讨与论证。因此,本文从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入手,结合中国收入分配政策的演进历程与学界的研究成果,基于分配公平公正视域,从理论上解读第三次分配的内生动力和价值追求,进而探索第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渠道及实现路径。

在中国,学者们普遍认为“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首先提出的[1-5]。国内学界对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2004年,厉以宁教授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股份制与市场经济》《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等文章和专著中对“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展开了具体阐释,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共鸣,但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阶段文献数占比为6.8%。第二阶段是2005—2018年,以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国家收入分配格局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税收优化问题等话题逐渐涌现,第三次分配逐渐进入民众的话题与学者的研究视野,但由于其受宏观经济背景和国家政策的影响有所波动,并且尚未在政策制度层面得到确立。这一阶段文献数占比为61.9%。第三阶段是2019年至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等再提“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学界迅速作出回应,针对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路径选择、价值追求等展开研究。国家在政策层面也开始将第三次分配纳入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短短三年内文献数量迅速增长,这一阶段文献数占比为31.3%a本文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第三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为关键词搜索,来源类别为SCI、EI、北大核心、CSSCI等期刊,手工筛选后共得到147篇文章。其中,1993—2004年有10篇,占比为6.8%;
2005—2018年有91篇,占比为61.9%;
2019—2022年1月有46篇,占比为31.3%。。第三次分配就像一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体现了道德性、民间性、自愿性、公益性、社会性等特征[6]。经过近30年的探讨,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主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一)内涵:自愿进行的资源再分配

大多数学者从公益慈善的角度,对第三次分配的定义作了归纳。第三次分配的正式提出,在政策层面明确了第三次分配的地位和作用,弥补了“市场不为,政府不能”的空白领域[7]。本文认为,应基于公益慈善、资源配置、财富分配等基础功能,从分谁的、分什么、分给谁三方面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进行解析。第三次分配是指高收入群体或充分拥有资源的社会主体,在道德伦理、文化风尚等的影响下,以自愿地无偿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将财富或资源分配给困难人群、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定群体的行为。第三次分配是以道德力量和社会文化力量为内在推动力,建立在多方主体主动、自愿赠予或接受的基础上,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如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3]。

(二)动力:建构共同富裕的爱心基础

不少研究都关注了共同富裕的动力问题。第三次分配有助于建构共同富裕的爱心基础,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缓解社会个体焦虑情绪并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8],而它需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爱社会三者相结合[9-10]。值得一提的是,志愿服务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邓国胜、魏冰玲采用“基于投入模型”测算方法,测算出2020年中国志愿服务在第三次分配中所创造的总价值超过4000亿元,占中央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的2.19%,占GDP的0.39%[11]。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中的财富流动与志愿服务,不仅能实现已有财富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更能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更有道德力量的价值,其在推进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次分配既能克服市场分配失灵问题,又能解决政府分配失效问题,是促进社会财富回馈社会的需要,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6]。

(三)目标:使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有学者将第三次分配的价值追求界定为“财富流向能适应个体精神追求并达成人民美好生活”[3],因此其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与极为广泛的民众基础,并与共同富裕的伦理目标一致[5];
还有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能够拓展共同富裕的广度和深度,促进社会公正[12]。从客观因素来看,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与社会文明程度的较大提升,为实现第三次分配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从主观因素来看,第三次分配自带伦理和道德的耀眼光环,其功效不仅能覆盖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所能达到的物质层面,还能广泛渗透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力所不能及的精神层面,因此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

整体来看,目前研究第三次分配的文献时间跨度长达近30年,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学、法学等不同领域,尤其是2019年后相关文献更是层出不穷,其中关于第三次分配内涵的研究较为全面,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从内容上看,大部分学者专注于从经济学、哲学等角度梳理和总结国家政策,详细分析既定现状,但理论创新不多,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鲜有学者测算第三次分配的实施效果与经济价值,也没有针对中国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来探究;
从实践路径上看,由于第三次分配实施方案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内容聚焦于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内涵、政策选择、价值追求等,少部分学者研究了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机制,但对当前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困境与改进方向分析不足。另外,鲜有学者从收入分配公平视角出发评价第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与作用等。

总的来说,虽然现有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但是以下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仍有待讨论:第三次分配是否发挥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如果是,第三次分配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来实现财富等资源的定向流通以彰显社会公平?第三次分配能否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有所作为呢?

(一)社会公平:第三次分配的价值追求

将第三次分配纳入收入分配调节体系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势在必行的一步。由图1可知,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在5.5倍左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在9倍左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都处于高位徘徊阶段,且农村高于城镇,社会分层加剧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缩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道路还任重道远。人们往往会用欠公平、缺正义、不幸福等负面词语来表达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愿望没有实现,地位、权利或利益没有得到等状态[5],若财富分配的结果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追求,那么分配公平正义便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民众的呼声得不到回应,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将加剧财富天平失衡,阻碍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图1 2013—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计算而得。

通过梳理近20年中国收入分配政策可得出,在三次分配过程中,不同时期所强调的公平内涵以及伦理底线问题是不同的,公平的内涵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有着不一样的关注点。从政策革新的历程来看,分配原则经历了“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原则→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等的连续发展阶段;
从公平的侧重点与伦理底线来看,公平的侧重点经历了“财富所得公平→投入产出公正→社会分配正义”的变化阶段,公平的伦理底线经历了“提低→托底→扶弱”的更迭阶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融入了更多社会环境因素、道德因素、社会责任因素。

在初次分配中,鉴于经济背景的特殊性、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性,这一阶段提倡的公平,实质上是以市场为主导、效率优先的公平。市场机制运作下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但社会内部产生了较大的收入差距。一方面,为缩小收入差距与弘扬社会公平,此阶段分配公平的伦理底线在于“提低”,政府设立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求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广大劳动者共享发展的红利;
另一方面,在经济普遍向好的情况下,让靠劳动贡献换取收入的普通劳动者能参与“剩余”的分配,承认差别、允许致富,但鼓励“先富带动后富”等。

在再分配中,民众与学者们呼唤的公平公正,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和兜底的社会公平公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橄榄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十三五”规划提出“提低、扩中、控高”三个收入分配途径,释放出要在收入分配改革中更加注重公平的强烈信号。这一阶段分配公平的伦理底线在于“托底”,例如保障基本公共物品与供给公共服务,并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向弱势群体倾斜,增加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政府投入。

在第三次分配中,以社会主导、个人自愿为特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再分配形式,让分配“正义”得到了升华。在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与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的背景下,这一阶段分配公平的伦理底线在于“扶弱”,这是人们基于道德力量、个人良心、社会爱心、传统文化等综合因素筑建的“社会文明底线”,也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伦理关怀与人文关怀的道德承诺。

(二)公平助推器:第三次分配的功能

一般认为,第三次分配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助推器,有效推动财富、物资等资源从过度充沛的富裕阶层定向流入贫穷阶层,从而实现民众物质生活领域的财富分配公平和精神生活领域的道德风尚改善[1,5,13]。第三次分配对社会资源的调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资金来源。第三次分配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捐赠、高收入群体捐赠、互联网捐赠、社会慈善基金会捐赠等。这类资金的流动并不靠强制力驱使,而是出于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和对他人予以有效关怀的价值追求。在公益慈善活动中,财富资源从先富人群流向了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特定个体,这样既能够通过不同资金流动渠道来合理调节社会财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又能够采取民间非营利手段来减少“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的局限性。

二是参与主体。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方主要是企业、慈善家、互联网用户、民间组织等。他们通过公益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行为,增强了受助方的公平感、幸福感、正义感,也增强了慈善方的价值感、成就感和意义感,在多方主体互动中起到“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精神满足作用。多方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前提是其主动自愿赠予或接受赠予,这恰到好处地弥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管制鞭长莫及的空白区域,同时满足了社会人士慷慨解囊、患难与共等的道德渴望。

三是意向领域。第三次分配是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对财富和资源的又一次分配,因此在意向领域也有巨大变化,其资源流向领域主要有教育领域、扶贫领域、疾病灾害领域、公益安老领域等。在慈善资助与志愿服务的推动下,消除贫困代际传递、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改善贫困地区学生受教育条件、促进高校专业化发展等方面将会进一步得到完善;
短时间内大病救治、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将会得到支援,居家养老、城市社区养老、农村互助养老、医养结合型养老、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也将得到发展。

四是价值追求。慈善捐赠行为存在“观众效应”,能够从外部推动高收入群体在面临慈善选择时作出期望得到社会认可的决策。慈善捐助没有“仇富”“逼捐”等令人“不得不捐”的负面压力,而是具有令人“想要捐赠”的外部推力[14]。第三次分配能在道德文化的滋润下、个人良心的守护下、公序良俗的引导下提升个体精神追求,能有效关注弱势群体和丰富其社会资本,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弘扬。同时,财富和资源的定向流动能够帮助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等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从而实现分配正义。

(三)爱心托举:第三次分配的渠道

第三次分配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正义的“第三只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国家的多次重要会议及出台的多份文件中都提及第三次分配,使得共同富裕的蓝图更为壮观。部分会议及政策见图2。

图2 2019—2021年有关第三次分配的主要会议及政策

在第三次分配中,“授人以鱼”,更要“授人以渔”。参与分配的资源不能仅仅停留于物质层面,更要在精神层面实现资源共享,让受惠主体能享受更多的公共资源、获得更多的机会、掌握更完备的生存技能、具备更强的致富能力,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共同富裕。图3展示了第三次分配中具体资源流动渠道,七种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形式以其特色活动或行为来帮扶弱小,传递爱心,彰显社会公正。

图3 第三次分配的形式

在中国,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公益慈善事业的人数还较少、普及规模还较小。在资源体量方面,人员构成多以企业捐赠、慈善家大额捐赠为主,输出途径较少,慈善资源投放对象与地区较为单一,慈善捐赠的增长幅度明显小于GDP的增长幅度[4]。在激励机制方面,税收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民众整体的慈善意识比较淡薄[2],第三次分配主体自我约束性承诺机制相对缺乏[9]。当务之急是丰富资源流动的途径,建立健全与第三次分配相配套的监督、激励制度,依托新技术推进慈善治理现代化,营造人人参与的舆论氛围,助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

公益慈善事业很难靠民间组织的自我运营取得规范化发展和制度性突破,也很难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保持长久的活力。公益慈善不仅是高收入群体和志愿服务群体的事,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自觉参与的事。总体来看,目前公益慈善活动的参与者和受众群体还不够广泛,民众尚未形成有意识、有组织、有成效的公益慈善活动。因此,可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引导社会整体向善,营造一个宽松且公平的法治环境[15]。同时,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公款私用、“雷区跳舞”、“暗箱操作”、“将公益变成生意”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体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透明运营,加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审计

慈善组织承载着慈善方和受助方的信任与期盼,更承担着帮扶弱小的社会责任。公益资产的管理绝不是“以此赚钱”,更不是“以钱生钱”,公开化、透明化运营是其前提条件。慈善组织的运作与管理需要外部力量的约束。政府应结合新兴网络慈善平台的发展情况重新界定财政边界和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精准性[16],给予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群体更多的制度支持和财政优惠。应合理合法地督促慈善机构的运营与管理,实现其奉献慈善爱心、启迪民众捐赠意愿、优化捐赠结构的初衷。还可以探索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和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作用,监督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行,督促慈善组织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估,保障慈善组织公开透明运营。

(三)完善保障机制,健全第三次分配助推社会公平的激励机制

当前第三次分配实施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应探索实践渠道,鼓励民众互联网捐赠与企业非货币性捐赠等,大力推进构建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慈善模式[8]。此外,政府要对公益性捐赠提供税收优惠,促进个人或企业更积极地参与公益性捐赠[17]。应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遗产税和增值税制度,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并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群体范围,激励更多群体参与慈善公益活动,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

(四)科技赋能慈善,运用新技术推进慈善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创新思路与技术支撑,民众可以通过新型手段以更灵活、更亲民、更便捷的方式,打破时空限制,沉浸式、全息式地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政府应探索新的技术融合,助力公益慈善。例如,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创新整合公益慈善领域的资源和信息,也可以通过旁路增信与资源精准匹配,保障资源的公平分配[13],还可以运用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商业模式激活慈善事业,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推动其公益性与商业性有效融合,引导商业慈善发展,大力推动“善经济”的发展。

(五)引导正义舆论,营造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慈善心理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其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伦理依据。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民众的慈善心理会呈现波动变化,极易被舆论引导,形成“一边倒”式的价值判断,因此需要社会正义舆论的带领。近几年商业慈善领域的争议事件频发,例如“水滴筹”等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商业化倾向严重,自我管理缺失,社会监管滞后[18];
某些慈善机构将众筹项目当作敛财工具,网络传播道德失范等[19-20]。这些负面事件损伤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打击了民众的捐赠热情,并且容易激发民众内心的不平等感和不公平感,甚至一些舆论发酵的影响力远盖过事件本身。以上种种情况,需要政府直面是非、清醒判断、坚定立场,引导慈善信息理性传播,培育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公益慈善文化和财富伦理观[21],不能放纵任何将慈善活动扭曲为摆排场、施舍金钱或谋求私利等负面行为,应将民众的关注点引导到真正帮扶弱小的好事善事上去,弘扬良好的精神风貌,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形象与治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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