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摘 要:电子商务模式的兴起,在改变生活方式与开拓税源的同时,加剧了税收流失问题,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文章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特征,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存问题,并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电商平台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7-102-03

随着电子商务贸易模式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面临种种难题,税收流失情况严重,实体经济遭到冲击。为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运行,我们不得不重视税务机关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基于此背景,本文将着重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与建议。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是当前最具活力与潜力的商业运作方式。

我国电子商务主要历经五个发展阶段。萌芽初生阶段(1991—1999),此时中国电商仍处于萌芽时期,互联网应用市场仍未形成雏形,电子商务环境还未成熟。初期竞争阶段(2000—2009),我国电商受国际影响严重,大批新兴的电商网站关闭。但同时,淘宝与京东相继成立,百度打败谷歌,微博等网站汲取力量迅速发展。高速成长阶段(2010—2014),我国电商交易额继续高速增长,网络市场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大幅度提高。苏宁易购、京东等电商巨头发起激烈的价格战,行业在竞争中高速成长。稳定发展阶段(2015—2017),多领域的电商平台纷纷走向合作,网购用户总数与电商交易总额明显增大,但增长速度减缓,行业发展相对稳定。全新升级阶段(2018年至今),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电子商务创造了丰富的应用场景,社交电商、智慧零售等新营销模式应运而生,网红带货、直播选品等新商业业态被广泛应用。从1991年至今,中国电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造就了当代电子商务全新的场景与模式。

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模式主要为B2B、B2C、O2O、C2C。其中B2B、B2C以及O2O模式因其交易双方中一方为企业或实体店,一般会按规定遵守工商税务登记与申报制度,进行正常课税行为,税收征管相对规范。但对于C2C,其交易数量更大,交易行为更灵活,双方均为消费者,税务机关对其交易信息难以及时掌握,管理难度加大,极易造成税款流失。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电子商务迅速兴起。依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数据显示,2011—2022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由6.09万亿元上升至43.83万亿元。全国网上零售交易总额由0.78万亿元上升到13.79万亿元。截止到2022年末,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总数达8.45亿,网络用户占网民整体的比例已高达79.2%。可见我国电商规模正不断扩大,电商模式被广泛应用,不仅推进经济整体运行,更推动经济向“数字化”发展。但在电子商务给予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全新挑战。税收流失严重,扰乱秩序运行,影响调节功能;
冲击实体经济,改变资源配置,影响经济结构,因此要尤为重视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大力加强税收征管。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一)数字化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进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逐渐展现出数字化的特征。大量交易对象由有形化逐渐向无形化转变,不再被限制为实体物品。交易双方只需运用互联网就能挑选产品、选定下单以及支付结算,双方全程均不需面对面洽谈。此外,部分交易凭证也无需纸质记录,以电子数据加以保存,充分体现数字化。然而,此特征也会造成交易对象不清晰以及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情况发生,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评估税源,难以获取交易凭证,从而影响监督力度及征管进度。

(二)隐匿化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征为交易行为提供了便捷通道,交易主体只需运用网络,在电商平台上操作注册与身份认证就可开店运营。但随之而来的却是隐匿交易信息的隐患,卖方会将交易对象的生产、销售地以及自身的经营资质、场所等信息进行隐匿,买方则会隐匿真实的个人身份与购买意愿。作为交易凭证的电子数据也会存在被隐匿的风险,由此会加大税务机关征税工作的难度。

(三)跨国化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征令交易行为可以跨国家、跨地域开展,其范围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不仅仅只限一个国家或地区,充分体现电商的跨国化性质。然而因其特征,电子商务也存在隐患,如海外代购行业,税务机关难以判断其经营所在地,难以明确其纳税地点,从而影响征税工作的有效进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制要素难以明确

1.纳税主体。明确纳税主体是进行税款征收的前提。在傳统商务领域中,可通过查找核对纳税主体的工商登记、收入来源地以及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来明确其身份与义务。而于电商,经营者无需税务登记,仅需网上注册认证即可开展交易。交易双方可任意修改IP地址、网站网点等信息,导致查处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的执行情况难上加难,纳税主体难以明确。

2.课税对象。明确课税对象是明确征税的目的物。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征改变了部分交易商品的性质,且还新添了无限复制再销售的特点。如此,税务机关很难判断此类交易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或服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进行征管,导致课税对象难以明确。

3.税率。明确税率是明确税额的尺度。源于数字化特征,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难以明确,进而无法明确税率。我国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传统商务领域中征收的税款高于所得税,所以国家对电商征税倾向高税率。但从长远看,高税率极易形成隐患,交易双方会将交易地点转移至低税率的国家,造成本国税款的流失。

4.纳税地点、期限、环节。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凸显跨国化,其销售方经营地、公司注册地、购买方所在地等地址,收入来源、经营方式、常设机构等信息均难以准确掌握,无法判断适用于属人属地原则。纳税期限通常是以开票、收款、发货等时刻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由于电商的电子数据及信息易被篡改,且交易无需现金支付与纸质凭据,所以难以明确纳税期限。纳税环节是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然而电商的交易商品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不经过中间交易环节,因此纳税环节难以明确。

(二)税收原则受到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国家为支持其发展前后颁布了多则优惠政策。在电商成长前期,可将政策理解为对产业的保护,但随其发展,交易主体仍无需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义务,对于线下交易行业极不公平。另外,从电商自身特征来看,交易双方往往故意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造成传统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违背了税收公平。税负不公进而干扰经济,形成经济扭曲,从而冲击了税收中性原则。此外,由于数字化,电商开展交易的门槛较低,吸引了大批无经验的纳税主体参与其中,导致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增大,征纳税成本增高,进而影响税收效率原则。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至今,我国出台过的电商法律主要为《电子签名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交易也无明确规定。这些法律虽具有较高的级次效力,明确了平台义务,填补行业法律缺失。但于具体实施仍不完备,需要更确切地填充,进一步地健全。由此我国无法完全应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全新问题,导致难以明确税制要素,电商交易主体的纳税意识相对薄弱,难以依靠自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难以完成对发票的管理、对税源的监管、对偷漏税的界定,从而使电子商务课税无法可依,征税工作成为难题。

(四)征管体系不完善

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仅需网上注册认证即可运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电商交易产生的发票、凭证等纸质票据变为电子信息,极易被无痕修改或隐藏,税务机关无法核定其真实交易明细,无法判断其纳税申报是否合理,不能有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手段落后,既缺少先进技术与高效能力,又缺少统一的电子平台系统,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以及各平台不能充分共享信息,从而导致征管体系的不完善。

(五)缺乏人才队伍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我国缺乏大量专业人才集中处理电商交易中的涉税问题。交易双方所具有的薄弱的纳税意识与税收知识以及税务人员低效率的业务能力与服务水平,都将增加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度。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优化税收制度

优化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确保适用电子商务的各类交易活动,准确界定税制要素,明确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等内容全部统一合理。对于纳税主体,我国要调整电商平台的准入条件,严格要求商家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个人准确身份信息才能允许电子注册。对于纳税期限,我国应综合销售方的收款时间、购买方的收货时间以及发生退货退款的时间差考虑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地点,我国应同时把握居民与地域管辖权原则,将居民身份与来源地作为判定标准,具体可将经营网址与平台服务器所在地作为常设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减少偷漏税的可能。

(二)遵循税收原则

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要遵循税收公平、效率以及中性原则。第一,应使电商纳税主体承担合理的实际税负,并使盈利状况相似、规模相当的店铺缴纳相同税额,具体可参照电商的不同类别考虑差别化税率,由此体现公平。第二,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数字化手段,采用网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以及税务检查等方式降低征纳税成本。另外,应提高电子平台经营门槛,规范纳税主体注册登记,普及税收知识,强化纳税自觉,减轻税务机关工作强度,提高效率。第三,应尽量减少因税负不公造成的扰乱经济的影响。关于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减轻其偏向性,降低干预作用,可考虑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保证中性原则。

(三)健全法律制度

在传统商务领域,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早已建立。电子商务虽作为新兴产业,交易方式与传统商务大有差别,但本质相同。因此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仍可使用,只需在此基础上填充、修改与完善,具体可从现行税法中添加与电商有关的规范性条款,也可从《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现有法律入手,填补法律缺失,提高适用性。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我国既要保证税收实体法,也要考虑程序法,切忌“一刀切”,为工商税务登记与申报以及交易活动中涉及的税制要素提供法律保障,形成立足国情的、全面详细的税收法律体系,确保实现我国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四)完善征管體系

第一,建立合理的纳税登记制度。要求电商平台中的销售方必须应国家标准强制办理税务及工商登记,交易双方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联系方式、常住地等信息。税务机关严格筛查并处罚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交易等情形的买卖双方。第二,完善纳税申报方式。可考虑在卖家收款或买家收货时,电子平台自动进入纳税申报系统,将交易信息涉及的税款自动扣缴。第三,设置专门征管机构。可考虑设置专用于电商领域的机构,利用专业人才对税收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及检查。第四,创新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正适用于我国当前的电商零售模式。税务机关可与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开展合作,对电商交易业务进行源头税收扣缴。第五,加强社会协作。政府应积极推动工商、税务、海关、物流、网络技术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力争涵盖电商各方面的交易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电商税收数据库,构造信息共享平台,搭建严密监控的稽查管理系统,从而建立统一的税收监管体系。

(五)培養专业人才

税务机关应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人才,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与扎实的实践能力,更要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的实际交易中。积极开展现代技术专业拓展培训,建立税务人才培养体系,优化纳税服务意识,为不同电商纳税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创造一支适用于电商模式、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匹配的全能队伍,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

(六)推动国际借鉴与合作

第一,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经验仍有不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是极为重要的。我国可参考发达国家的电商税收政策由松到严的趋势,根据电商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我国也可参照各国经验,对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如重新界定纳税主体等,从而降低电商模式对我国征税工作的影响。第二,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行业的合作,展示我国电子经济的优势与实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电子商务领域中制定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则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6(02):64-68.

[2] 阿莉雅·巨艾提.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6):127-133.

[3] 朱海涛.“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6(64):26-28.

[4] 任国哲.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代化体系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8(02):114-116.

[5] 王凤飞,贾康.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考和建议[J].税务研究,2018(12):112-114.

[6] 董蕾,王向东.数字经济下C2C电子商务课税的挑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9(09):90-94.

[7] 郭慧芳,付世军,张佐敏.“新常态”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32(01):32-37.

[8] 王凤飞,贾康.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实诉求与应对举措[J].税务研究,2020(08):124-128.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作者简介:李婷婷(1998—),女,辽宁黑山人,新疆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政策与管理。]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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